2025年4月1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加強重點行業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重點關注涂料等6個行業重點行業建設項目。
為深入了解文件編制背景、總體思路、主要內容等,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對《意見》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制定《意見》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污染物治理是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新污染物治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新污染物治理連續四年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等文件也提出了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的要求。《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提出了強化環評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要求。
制定《意見》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具體行動舉措,明確了重點行業中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嚴格生態環境準入的有關要求,有助于提高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建設單位對新污染物的重視程度,強化新污染物源頭防控。
問: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管控新污染物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目前我國新污染物治理處于起步階段,還面臨管控范圍不清晰、相關環境標準體系不健全、管控手段缺乏等問題,在環評中全面開展新污染物評價可依托的管理和技術支撐不足,因此,要明確哪些新污染物應納入環評,對于尚無標準管控的新污染物應該如何評價、如何有效管控等。
《意見》總體思路是依法依規、分類管控,將評價重點放到重點行業和具備相關標準或監測方法的新污染物上,明確項目環境準入要求和評價工作要求,發揮環評源頭預防、綠色引領作用。第一,對于生產或使用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和公約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的新改擴建項目,要堅決不予審批。第二,建設項目應優化原料、工藝和治理措施,從源頭減少新污染物產生。第三,對已有排放標準的新污染物提出確保達標排放要求,并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第四,對有環境質量標準和相應監測方法的新污染物,提出對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現狀監測、評價、預測等要求。第五,對雖無環境質量標準但有監測方法的新污染物,開展日常監控和監測。
問:《意見》適用于哪些建設項目?
答:《意見》重點關注的行業為石化、涂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六個行業,與《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重點關注的行業一致。
以上六個行業建設項目開展環評工作時,首先要根據項目原輔材料和產品,對可能涉及的新污染物進行識別和梳理。如果不涉及重點關注的新污染物,則無需開展相關工作。如果涉及,則應根據該污染物的具體情況,結合現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等相關技術要求進行評價。
需要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新污染物,目前主要指《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中明確的14類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以及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以及《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中的化學物質。由于其中一些新污染物尚未無相關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環境監測標準,不具備開展評價的條件,因此我們提出以上述清單中已發布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標準,或具有監測方法標準、污染治理技術的污染物作為關注重點。
問: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如何推進《意見》落地?
答: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從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項目環評、排污許可以及執法監管等方面全方位落實《意見》要求。
首先,省、市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不予審批的環評項目類別及時納入到當地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中,增強新污染物源頭防控的約束性。后續還要根據國家和地方最新發布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以及相關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監測方法標準、污染治理技術規范等,及時更新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要求。
其次,在具體建設項目環評管理中,各級環評審批部門要高度關注項目可能涉及的新污染物,嚴格審核建設項目原輔材料和產品,對于以禁止生產、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為原輔料或產品的建設項目,依法不予審批。對于其他需納入環評管理的涉新污染物項目,要在審批中嚴格落實《意見》相關要求。
第三,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各級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要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在許可證中載明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新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自行監測要求,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提出新污染物控制措施要求,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相關規定開展執法監管。
第四,各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在開展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質量復核時,對石化、涂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行業,要重點核查《意見》相關要求的落實情況。
《意見》全文如下:
關于加強重點行業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相關要求,加強重點行業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突出管理重點
重點關注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以及《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中已發布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或其他具有污染治理技術的污染物。重點關注石化、涂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環評工作中做好上述新污染物識別,涉及上述新污染物的,執行本意見要求;不涉及新污染物的,無需開展相關工作。
二、禁止審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的建設項目
各級環評審批部門在受理和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時,應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斯德哥爾摩公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項目所在園區規劃環評等有關管控要求。對照不予審批環評的項目類別(見附表),嚴格審核建設項目原輔材料和產品,對于以禁止生產、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為原輔料或產品的建設項目,依法不予審批。
三、加強重點行業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評
建設單位和環評技術單位在開展涉新污染物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評工作時,應高度重視新污染物防控,根據新污染物識別結果,結合現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相關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優化原料、工藝和治理措施,從源頭減少新污染物產生。建設項目應盡可能開發、使用低毒低害和無毒無害原料,減少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應采用清潔的生產工藝,提高資源利用率,從源頭避免或削減新污染物產生。強化治理措施,已有污染防治技術的新污染物,應采取可行污染防治技術,加大治理力度,減輕新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影響。鼓勵建設項目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綠色替代、新污染物減排以及污水污泥、廢液廢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等技術示范。
(二)核算新污染物產排污情況。環評文件應給出所有列入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和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物質生產或使用的數量、品種、用途,涉及化學反應的,分析主副反應中新污染物的遷移轉化情況;將涉及的新污染物納入評價因子;核算各環節新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情況。改建、擴建項目還應梳理現有工程新污染物排放情況,鼓勵采用靶向及非靶向檢測技術對廢水、廢氣及廢渣中的新污染物進行篩查。
(三)對已發布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新污染物嚴格排放達標要求。新建項目產生并排放已有排放標準新污染物的,應采取措施確保排放達標。涉及新污染物排放的改建、擴建項目,應對現有項目廢氣、廢水排放口新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對排放不能達標的,應提出整改措施。對可能涉及新污染物的廢母液、精餾殘渣、抗生素菌渣、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污泥等固體廢物,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進行判定,未列入名錄的固體廢物應提出項目運行后按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進行鑒別的要求,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要求進行管理。對涉及新污染物的生產、貯存、運輸、處置等裝置、設備設施及場所,應按相關國家標準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揚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四)對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新污染物做好環境質量現狀和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現狀評價因子和預測評價因子篩選應考慮涉及的新污染物,充分利用國家和地方新污染物環境監測試點成果,收集評價范圍內和建設項目相關的新污染物環境質量歷史監測資料(包括環境空氣、周邊地表水體及相應底泥/沉積物、土壤和地下水、周邊海域海水及沉積物/生物體等),沒有相關監測數據的,進行補充監測。對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新污染物,根據相關環境質量標準進行現狀評價,環境質量標準未規定但已有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應給出監測值。將相應已有環境質量標準的新污染物納入環境影響預測因子并預測評價其環境影響。
(五)強化新污染物排放情況跟蹤監測。應在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中,明確提出將相應的新污染物納入監測計劃要求;對既未發布污染物排放標準,也無污染防治技術,但已有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新污染物,應加強日常監控和監測,掌握新污染物排放情況。將周邊環境的相應新污染物監測納入環境監測計劃,做好跟蹤監測。
(六)提出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要求。對照《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原輔材料或產品屬于新化學物質的,或將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現有化學物質,用于允許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應在環評文件中提出按相關規定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的要求。
四、將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時,石化、涂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行業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載明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新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自行監測要求;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載明新污染物控制措施要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對新污染物管控要求落實情況開展執法監管。
五、地方應積極探索完善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評管理
省、市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不予審批環評的項目類別及時納入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根據國家和地方最新發布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以及相關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監測方法標準、污染治理技術規范等,及時更新、不斷完善建設項目環評管理要求。省、市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可試點選取重點行業典型項目,根據新污染物最新管理要求和研究進展,探索建設項目中新污染物的源強核算方法、新污染物管控措施等。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強化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質量管理。對本意見發布后審批的石化、涂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開展質量復核時,重點復核涉及新污染物的評價因子篩選、評價標準、工程分析和排放達標判定、監測計劃等內容,推動新污染物相關環評管理要求落實。復核中發現上述行業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未按本意見要求開展新污染物評價工作的,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生態環境部
2025年4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4月10日印發
全文詳見(或點擊文末閱讀原文獲取):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504/t20250414_1114642.html